《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表达及其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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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冉克平,谭佐财.《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表达及其效果[J].社会科学战线,2022(3):184-1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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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克平 谭佐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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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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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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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国家利益的合理表达及其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被理论界所忽视。《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可以区分为市场利益、管制利益与抽象的国家利益三种基本的利益形态,不宜将国有资产等同于国家利益;管制利益是一种秩序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为了维护主权权威性,需要谨防管制利益过度侵蚀私法自治;当抽象的国家利益面临侵害之虞,由于公权力主体的缺位,需要加强合同监管与法院的职权审查。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行政利益存在利益关联,但是仍有区分的必要,尤其需谨防以国家利益之名行行政利益之实。在规范效果上,通常应对《民法典》第153条的“公序良俗”进行目的性扩张,从而将国家利益纳入公共秩序的范畴。但是,损害《民法典》中的国家利益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未生效也有适用空间。在行政许可审批影响合同效力时,应当优先认定合同未生效而非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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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未生效合同 行政利益 《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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