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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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白彦.论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J].学术交流,2007(9):6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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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白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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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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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审判救济程序是旨在发现和纠正判决、裁定错误而设置的一审后审判,其会引导刑事案件重新走回法庭,由控辩审三方参与进行审理。在该程序中,适格的被告这一问题长期以来一直被中外刑诉法所回避。司法实践中,两大法系国家一般将原审中的原被告在救济审中发生程序角色换位,我国则是将一审中的控方和被告人视作救济审中的原被告双方,而救济程序中真正的被告人则一直隐藏于幕后,从而使刑事审判救济程序因诉讼主体的错位导致诉讼行为的移位。从诉讼程序的客观规律出发加以分析,刑事审判救济程序中的被告人应是原审法院,而且法院作为程序性刑事被告人是完全正当的,随着刑事诉讼的发展,原审法院程序性被告的归位应该成为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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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审判救济程序 程序性被告人 正当性 |
文章编号: | 1000-8284(2007)09-0064-04 |
修稿时间: | 2007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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