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放贷人法案》及其对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启示 |
| |
引用本文: | 赵,莹,雷兴虎.新加坡《放贷人法案》及其对我国民间借贷立法的启示[J].江汉论坛,2014(6):132-135. |
| |
作者姓名: | 赵 莹 雷兴虎 |
|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为加强对弱小借款人的保护、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新加坡于2008年通过了《放贷人法案》修正案,并在2010年对其进行了重新修订。该法案主要规定了放贷业务的领牌、运行、监管和诉讼等制度。我国放贷人法案尚未出台,调整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分散于各种层次的法律法规中。我国有必要借鉴新加坡《放贷人法案》的规定,在民间借贷准入、运行、监管和退出四个方面建构民间借贷的立法体系,制定统一专门的法律,以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
|
关 键 词: | 民间借贷 新加坡《放贷人法案》 启示 立法模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