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通过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够确保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实体及程序公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本质上是公证权与司法权共同作用的场域,如何定位两种权力的关系,对公证债权文书司法审查的依据、范围、规则的确定均有重要影响。在司法审查的法理依据方面,公证权的公权性、软弱性及公正性分别决定了公证债权文书需要司法权的约束、保障及监督;在司法审查的范围方面,执行证书不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而基础法律关系应当纳入;在司法审查的规则方面,法院应当遵循被动审查为原则、主动审查为例外,只做必要的程序审查,促进赋强公证发展等三项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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