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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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东景.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及其对我国创新社会治理的启示[J].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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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东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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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安徽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安徽合肥200039; [2]安徽新华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研究中心,安徽合肥23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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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bzx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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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形成是一个批判与建构相统一的过程,这种批判与构建既有哲学批判与建构,又有政治经济学批判与建构。通过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哲学批判和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确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哲学原则,并在此基础上经过进一步深入研究,揭示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实质以及克服该分离的途径,实现了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扬弃。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对于我国转型期的社会治理创新具有重要方法论意义。政府应大胆放权于社会组织,帮其提高治理社会事务的能力,激发其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从而形成社会组织与政府治理良性互动的共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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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 社会组织 社会治理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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