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法人否定法理的适用条件 |
| |
引用本文: | 王英明,陈晓云.论公司法人否定法理的适用条件[J].理论界,2006(1):99-100. |
| |
作者姓名: | 王英明 陈晓云 |
| |
作者单位: | 1.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 2. 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系,辽宁,沈阳,110034 |
| |
摘 要: | 公司法人格否认是西方国家为了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引起的“公司问题”而创设的一种法律制度,该制度在国外已经比较成熟并取得了很多经验,但在我国尚为立法空白。本文从债权人和股东利益平衡的角度出发,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归纳为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三方面,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
|
关 键 词: | 公司人格独立 公司法人格否认 揭开公司面纱 适用条件 |
文章编号: | 1003-6547(2006)01-0099-02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