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法定经营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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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孟勤国.再论法定经营权[J].广西社会科学,19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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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勤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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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西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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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国营企业制度的改革(下简称改革),我在1988年发表过两个基本观点。一是主张改革思路应为“对大型和有关国计民生的中型国营企业实行两权分离,将其余国营企业包租卖转使之成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也论法人所有制》《中青年经济论坛》1988年第4期),二是对两权分离作了新的解释:“两权分离是所有者经营者主体及其职能的分离,不是所有权派生出经营权。”(《论所有权能的单一性》《广西大学学报》1988年第2期)。因此,“国营企业经营权是而且必须是一种独立的法定经营权”(《论法定经营权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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