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必须依靠法律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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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李艳芳在《浙江社会科学》2 0 0 4年第2期撰文《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指出,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一切社会现象要想获得持久的生命力和拥有广泛的影响都必须依靠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也不例外。NGO作为公众的一种组织形式,其作用的发挥需要国家(政府)、社会和NGO自身共同创造法律支持环境。从国家或政府的角度来看,首先需要国家立法对环境保护NGO的设立与登记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其次,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的相关立法,给公众参与提供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定。从环保NGO自身来说,其作用的发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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