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对“刺破”和“基金”制度的冲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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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燕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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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青海西宁81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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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国家的公司法都认可公司人格否定理论,但没有将此种理论上升为制定法。我国将此理论上升为了制定法,但没有对此种理论使用的范围和条件做出明确说明。鉴于现状,借美、法两国对同一馒权事件不同处理方式的阐述,揭示“侵权之债”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异同,以及民事损害赔偿的内在机理,指出“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不足和“基金”制度的局限性,论证“代位权”可以成为以公司为主体的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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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刺破公司的面纱 基金 债的保全 代位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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