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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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雨,杨显滨.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0(7):5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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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雨 杨显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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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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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由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被立法予以否认,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胎儿利益保护的不周延。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因而有必要赋予胎儿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并将胎儿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至其出生后20年,以进一步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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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胎儿利益 民事权利能力 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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