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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确立及权属
引用本文:刘文华,张立人,李坤刚. 公益性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的确立及权属[J]. 中国劳动, 2007, 0(3): 43-47
作者姓名:刘文华  张立人  李坤刚
作者单位:1.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
2.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3. 安徽大学法学院
摘    要:
所谓公益性就业岗位,指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就业岗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由政府投资兴办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相应的期限内予以社会保险补贴。但对于这类就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没有做出相关规定。本刊通过严某的工伤待遇争议案,对公益性岗位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调整问题进行讨论。


On the Labor Relations Regulation of the Labor Services Dispatching People Employed in the Jobs of Community Servic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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