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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适法性问题研究
作者姓名:李东岳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摘    要:《公司法》第27条第1款中明确列举了四种出资方式,并未包含股权出资,但该条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的方式,实际上在于突出出资物的可估价性,可转让性。所以股权出资否定论的观点值得商榷;《公司法》第27条第1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第1款以及《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三者衔接完成了股权出资合法化过程。

关 键 词:股权出资  合法化  非货币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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