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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
引用本文:刘长霞.论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
作者姓名:刘长霞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摘    要:主管机关成为《海商法》上的救助方,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承认主管机关救助报酬的背景下,结合我国救助费用面临巨大缺口的现实,应承认主管机关的海难救助报酬请求权.同时,鉴于主管机关主要由国家配备公务人员及设备,并由国家财政拨款建立和维持,在确定主管机关救助报酬的具体数额时,应将《海商法》第180条中的奖励性因素排除,主要考虑主管机关的成本费用支出.

关 键 词:主管机关  海难救助报酬  合同救助

A Theoretical Analysis of Public Authority's Claim for Maritime Salvage Reward
Abstract:
Keywords:public authority  maritime salvage reward  contract salv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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