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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权的界限
作者姓名:徐显明
摘    要:
人权的界限,有着明示、实现、生存三种形态,它们分别对应着义务、国家权力和物质生活条件。人权按有无主体的主观意志性可分为享有的人权与行使的人权两种基本类型,国家据此对不同的人权采取不同的态度。人权的界限只对有意志性的被行使的人权产生意义。服从人权界限的法定形式,是人权行使人认知人权规范时的自律和在人权冲突中对公益维护机关量裁处分的服从。国家机关在限制人权行使时应坚持的原则是“必要和最小限度”,符合这一原则的人权限制即是人权对公共利益关系上的被最后明确了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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