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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35条与《公司法》第147条之冲突与解决
作者姓名:
潘志江
作者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
综观世界各国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相当广泛。本文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应当确定在负责企业整体工作或涉及企业全局利益的高层,而不应包括仅涉及部门工作和部门利益的所谓中层。因此,高级管理人员应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最高层级的管理人员。我国《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与学说上有所不同,其第217条下了如下定义: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关 键 词:
高级管理人员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
法律适用
劳动者
劳动关系
职务
公司法
劳动合同内容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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