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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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炳君,蒋爱荣. 论我国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化的基本范畴[J]. 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0(5): 5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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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炳君 蒋爱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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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山东政法学院 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2.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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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我国,政府行政决策具有特殊性,往往关涉全局抑或区域。结合我国政府行政决策的运行特点和行政权力的历史惯性,希冀提升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即须以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的法治化为基本制度保障;而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规范性又须以坚实透明、有机交融的高层协商民主和草根协商民主为前提条件。政府行政决策法治建设的重点离不开"三结合决策机制"的法治化,即着力夯实从国家到地方的各个层次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制度体系。唯有社会力量的有序介入和社会智慧的有效植入,才能使得政府行政决策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获得制度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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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行政决策 科学性 民主性 规范性 协商民主 “三结合决策机制” |
On the Law-based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Decision-making in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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