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民事诉讼程序弹性论
引用本文:石毅鹏,戴金鸣.民事诉讼程序弹性论[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115-119.
作者姓名:石毅鹏  戴金鸣
作者单位:1.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2.中国传媒大学 传播研究院,北京 10024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过于僵化,不利于当事人程序选择和程序救济的实现,也妨碍了法官行使诉讼指挥权。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包括程序步骤的灵活性、审理方式的灵活性和审理时限的灵活性等三个方面。在尊重程序安定的基础上保持诉讼程序适度弹性是立法技术的需要,也是弥补审判程序内在局限以及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辩证统一的需要。增强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弹性应当强化法官案件管理,促进案件适时审理;完善程序选择权和诉讼契约,保障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灵活实施诉讼行为;健全诉讼程序的类型化,促进了程序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关 键 词:程序弹性  案件管理  程序选择权  诉讼契约  小额诉讼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