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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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春亮.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范围的思考[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Z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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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春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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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湖南 吉首,41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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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体现了婚姻本质,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使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其适用范围过窄,很多导致婚姻破裂的严重情形被排斥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大门之外。这既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制裁有过错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适当扩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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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离婚 损害赔偿 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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