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请问:我于2003年8月大学毕业后到一家公司工作,和总公司签订了一个用工协议,协议规定我必须在公司工作5年方能离开,否则必须每年支付1000元的培养费(共5000元),其实我在公司没有接受专门的培训。2003年底,公司调我到下属公司工作,我又和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有限期一年,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原协议的问题,但也有一条规定我仍然要在分公司工作5年(这一条超出了合同的期限)。2004年12月31日,我的合同到期。现在分公司因为经营不善关闭,总公司要求我到其他部门工作,我认为该公司不适合我的发展,就不准备继续签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需要支付培养费吗?公司可以此扣留我的档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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