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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方法的误区与完善——以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排除模式为切入点
引用本文:袁建刚,王珏.论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相互印证”证明方法的误区与完善——以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排除模式为切入点[J].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2(4):66-71.
作者姓名:袁建刚  王珏
作者单位:1.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2.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2300
摘    要:我国立法确立了对非法言词证据的强制排除模式后,规定检察机关是排除主体,并对证据合法性负有证明责任,这对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具体表现是需要检察机关提高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成功率。证据相互印证是我国司法机关审查判断证据的主要方法,然而实践中存在着过高或过低掌握印证标准等误区,不利于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因此有必要对运用印证证明方法中存在的误区进行反思,进而应用诉讼规律予以改造和完善。

关 键 词:审查起诉  非法言词证据  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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