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培训服务期协议的法律分析(上) |
| |
作者单位: | ;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3.浙江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
摘 要: | <正>案情简介■卢某于2013年2月3日申请仲裁,称:2008年8月1日进入某医疗器具销售公司,担任临床培训专家一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自2008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止。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培训服务期协议,约定服务期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3年10月22日止。该协议应视为对于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应当履行至2013年10月22日,但公司于2012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