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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与女职工三期保护
作者单位:;1.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2.深圳大学法学院;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案情简介李某于2013年3月8日申请仲裁,称:2012年4月1日进某公司,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工资为每月8000元。签订期限为2012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2012年4月1日至7月1日。2012年7月2日起因高危保胎需要而连续休病假,病假单和病历均已及时向公司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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