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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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馨予.论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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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馨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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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怀化市广播电视大学 湖南怀化4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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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法律关系,既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学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学校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颁发学业证、学位证等教育管理权,属于教育行政管理权的范畴。把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界定为教育行政管理权,将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纪律处分、颁发学历证、学位证等纠纷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有利于在对学校管理权进行有效司法审查的同时,充分尊重学校管理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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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双重法律关系 授权组织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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