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法系关于跨国股份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兼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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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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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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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江苏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10SJB820012);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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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关法系的冲突法对跨国股份交易中的物权争议曾经存在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还是公司属人法的分歧。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股份表征形态的变化,英关法系将公司属人法和登记簿所在地法相结合以取代上述规则,美国等国家还对证券间接持有模式下证券权利采用了“相关中间人所在地法”规则。我国在该领域采取了以“权利实现地法”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补充的立法模式。鉴于该规则在指向上较为含混,其背后“统一化”的立法观念也并不符合证券发行及交易的现实状况,因此,可以在将来的立法中借鉴英美法系在该领域的立法经验,将股东登记簿所在地、证券账户所在地、公司属人法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等连结因素应用于跨国股份物权的冲突法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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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股份物权关系 物之所在地法 公司属人法 登记簿所在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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