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本文首先通过对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属性实践断层面的剖析,运用著名合作学者戴维·埃德曼关于股东所有权分解原理,比较分析了股份经济和合作经济后,提出股份合作企业的独立法律内涵是:(1)职工全员入股并且持股额相对均衡;(2)按劳分红与按资分红相结合;(3)劳动民主与股份民主相统一。从而解决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基点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现行股份合作企业股权结构模式的分析与评价,提出以职工个人股为主,法人、自然人股为辅的新型股权结构,以求解决当前股份合作企业立法难点问题。最后,从立法技术角度阐明了股份合作企业应纳入公司范畴、股份合作企业法的立法体系及立法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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