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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计的监督职能应该更新
引用本文:周恒彤.政府统计的监督职能应该更新[J].中国统计,1995(3).
作者姓名:周恒彤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可见,在统计监督的传统观念中,包含着赋予政府统计的两项极重要的职能:一是对微观经济的监督管理;二是对下级干部、对企业干部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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