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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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庆康,葛菊莲.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190-1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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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庆康 葛菊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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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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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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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事领域,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可分为救护性与保安性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理论基础在于警察权,但这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予以谨慎对待.纵向而言,从强制送诊到住院决定;横向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终于有法可依,但这部可以依据的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否已经完善则仍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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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障碍患者 强制送诊 保安性非自愿住院 |
收稿时间: | 2013/4/20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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