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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
引用本文:戴庆康,葛菊莲.精神障碍患者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主体与标准问题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3(3):190-197.
作者姓名:戴庆康  葛菊莲
作者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6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
摘    要:在民事领域,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可分为救护性与保安性两种.保安性非自愿住院的理论基础在于警察权,但这是限制个人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予以谨慎对待.纵向而言,从强制送诊到住院决定;横向而言,从实体到程序,都应当设置严格的标准.我国《精神卫生法》对此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非自愿住院终于有法可依,但这部可以依据的法律在具体制度设计上,是否已经完善则仍有待进一步的商榷.

关 键 词:精神障碍患者  强制送诊  保安性非自愿住院
收稿时间:2013/4/20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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