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督主体人格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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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新.法律监督主体人格论[J].江汉论坛,2003(1):103-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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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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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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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已经形成以国家机关为主体的法律监督网络,国家机关依法享有广泛的监督权,但立法规定与现实生活相比存在较大反差。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承担法律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存在人格缺陷。法律意义上健全的人格是法律主体意志独立、行为独立、财产独立、责任自负。国家机关具备健全的人格是其行使监督职权的必要条件。改变监督不力现象必须健全完善法律监督主体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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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监督 监督主体 人格 |
文章编号: | 1003-854X(2003)01-01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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