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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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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志ISSN号
提前三十日通知是权利还是义务
作者姓名:
周国良
许建宇
王建
作者单位:
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关 键 词: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提前通知
实际行
单方解除
权利
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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