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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日通知是权利还是义务
作者姓名:周国良  许建宇  王建
作者单位: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四川省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摘    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提前30日究竟是什么性质?是否必须等待30日期满,用人单位才能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或者应当询问劳动者拟何时离职后再做出处理?还是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做出解除、终止的实际行为,即同意劳动者随时离职?本期以案论法对此进行了讨论。

关 键 词:用人单位  劳动者  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提前通知  实际行  单方解除  权利  辞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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