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基金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在改善公司治理方面被寄予厚望,但是对基金能否在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则鲜有研究。本文首次按照基金监督对象的不同,将基金的监督作用分为"监督高管"和"监督大股东",从基金公司的治理状况出发检验在上市公司高管非自愿性变更决策中基金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途径。实证结果表明,在基金公司治理状况比较差的条件下,基金会与上市公司高管"合谋";而当基金公司治理状况比较好的条件下,基金公司在上市公司高管非自愿性变更决策中能够发挥"监督大股东"的治理作用;没有发现基金公司"监督高管"的证据。"监督大股东"假说的提出,既丰富了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也是首次从企业微观决策层面发现基金在中国上市公司中发挥积极治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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