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财产抵偿给一名债权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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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颜梅生.全部财产抵偿给一名债权人无效[J].经营管理者,2007(3):8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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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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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大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仅包括借资、进货的债权人就有21人,债务金额就达450余万元。2006年10月10日,大金公司决定将所有的财产作价100万元,抵给与自己关系最好、债权也最多(156余万元)的东方公司。并彼此订立了协议书,办理了交付手续。其他债权人获息后,认为大金公司将所有资产抵偿给东方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遂请求法院确认上述抵债协议无效,由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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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财产 比例 法院 请求 合法权益 严重亏损 行为 资产 协议书 东方 债权人 关系 债务 进货 经营 金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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