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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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伟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J].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9(3):2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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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伟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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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咸宁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咸宁,43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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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不纯正不作为犯情形中,只有义务人处于对刑法保护社会关系的排他性保护地位时,其不作为才能侵犯刑法保护社会关系;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值性"是不作为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当刑法保护的关系对行为人的义务形成依赖并且履行义务就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不作为和作为之间就具有等价值性;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主体分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主体、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主体、法律行为引起的主体及先行行为的行为主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主观方面要件与其对应的作为犯的主观要件是一致的,不能在此之外增加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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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纯正不作为犯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 |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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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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