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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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友华,魏远山.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及权利归属[J].湘潭大学学报,2019(4):84-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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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友华 魏远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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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强人工智能或超人工智能逐渐脱离人类意志并能生成技术方案,这对专利制度提出了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是否应得到专利法保护、是否属于专利客体、是否符合“三性”要求以及应如何配置权利等。人工智能生成的技术方案多属制造方法或操纵方式,不应排斥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坚持既有的绝对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并不妨碍将其作为专利保护。囿于人工智能不具有法律主体地位,可在申请文件中标明其为名义上的发明主体,比较人工智能的研发者、所有者与使用者的贡献差异,应将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权利赋予使用者,由其享有权利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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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工智能 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 专利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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