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抑扬——兼评《证券法》第88条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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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烈英,唐林垚.论我国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抑扬——兼评《证券法》第88条第1款[J].社会科学研究,20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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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烈英 唐林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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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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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要约收购利弊兼具。我国以收购方式决定是触发全面要约还是部分要约。要约触发持股比例低,似乎比欧美国家更弘扬要约收购,但是,部分要约没有持股比例上限、要约收购豁免宽泛无度,为收购人规避要约及全面要约留下法律漏隙,抑制了要约收购。我国应根据国情,保留部分要约;采用各国通行做法:以持股比例作为触发要约收购依据,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0%触发部分要约,持有公司股份30%触发全面要约,仅豁免全面要约而非要约收购方式,以利于我国的公司收购的触发及豁免与国际社会接轨,不失公正地均衡收购各方利益,达到实现治理公司、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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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要约收购 公司已发行股份30% 公司股份30% 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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