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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行政收费行为的理论探讨
引用本文:张新奎,周明.对行政机关行政收费行为的理论探讨[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3(5):24-25.
作者姓名:张新奎  周明
作者单位:中共佳木斯市委党校,黑龙江,佳木斯,154002;中共佳木斯市委党校,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摘    要:狭义的行政收费,是指不包括税收和国有资产的收益在内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或行政服务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行为,收取一定费用的行为。行政收费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控制监督原则;收费标准成本核定原则等。我国实施了《行政许可法》,用法律(狭义的)的形式对行政许可收费的主体、种类、幅度、标准做出了规定。但是其他行政收费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却很低,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大量的,更具体的收费项目,是由省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厅、局),通过制定非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确定。解决行政收费混乱状态的最佳办法,就是要由全国人大制定我国统一的《行政收费法》,统一规范行政收费的原则,权限及收费程序、违反行政收费法的法律责任。

关 键 词:行政收费  行政机关  行政司法
文章编号:1007-9882(2005)05-0024-02
修稿时间:200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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