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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私法救济观念的批判与重构
引用本文:杨彪.名誉权私法救济观念的批判与重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4(6):138-145.
作者姓名:杨彪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研究中心研究员(广州 510275)
摘    要:名誉权作为最典型的非物质性人格权,其归属于权利主体的方式与财产权并无二致。在现代社会,随着人格权的商品化和责任形式的文明化,赔礼道歉、收回言辞等传统的人身强制和行为强制责任方式日渐式微,以财产强制为特征的金钱赔偿成为人格权最重要的救济手段。至少在责任法的层面,人格权与财产权实现了基本的统一,以金钱给付作为权利救济的最终依归。名誉权救济的财产性逻辑还表现在:名誉受损引致的财产性损害与尊严性损害本质上并无不同,实无区分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之必要,二者的同质性与关联性决定了它们必须被视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关 键 词:名誉权    财产    人格    损害赔偿  
收稿时间:2014-06-23
修稿时间:201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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