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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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浩鹏.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制度的完善[J].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3, 9(2): 20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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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浩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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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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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者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的现状,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者在事实上存在着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果局限于传统的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作为受害方可能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因此,应当对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责任问题作出特别规定,以切实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司法裁判的统一性,有效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制度:首先,慎重对待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事实推定;其次,细化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第三,确立精神损害标准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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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精神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 自由裁量 |
文章编号: | 1672-3104(2003)02-0200-04 |
修稿时间: | 2002-11-13 |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the burden of proof of the compensation of mental injury and its consumm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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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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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the compensation of mental injury burden of proof discretion to sent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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