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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及其协调
引用本文:黄维智,邹德光.论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及其协调[J].社会科学研究,2014(1).
作者姓名:黄维智  邹德光
作者单位: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民事诉讼中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权力,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事物以及相关诉讼的权利,两者均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实践中,检察监督权与当事人处分权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对诉讼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结果是否启动纠正程序的态度分歧上。究其原因,在于二者权属性质、行使原则与追求目标不同。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职权抗诉、依申请监督、提出检察建议、检察和解等方式协调处理好二者的冲突,达到既依法监督又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双重效果,构建和谐的民事检察关系,促进民事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检察监督权  意思自治  当事人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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