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
引用本文:刘文涛.论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43-49+153.
作者姓名:刘文涛
作者单位:郑州西亚斯学院文法学院
基金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2020BFX019)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现行《公司法》安排的减资制度,本意是回应债权人利益保护,但是仅有程序规则,欠缺责任规则,尚不足以完全实现减资制度初衷。股东因违法减资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与类推适用的抽逃出资责任、瑕疵出资责任,因应不同的行为及责任基础,系属相互独立的责任类型,应当为其设定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足以衡平违法减资对法益的损坏,不逾越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也非放纵股东背信行为。从司法成本与债权实现效率的角度观察,也应当赋予债权人在违法减资情形下对股东的直接求偿权。

关 键 词:违法减资  债权人保护  股东责任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