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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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文涛.论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对债权人的责任[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43-49+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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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文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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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西亚斯学院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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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治化营商环境视域下公司减资制度研究”(2020BFX019)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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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公司法》安排的减资制度,本意是回应债权人利益保护,但是仅有程序规则,欠缺责任规则,尚不足以完全实现减资制度初衷。股东因违法减资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与类推适用的抽逃出资责任、瑕疵出资责任,因应不同的行为及责任基础,系属相互独立的责任类型,应当为其设定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足以衡平违法减资对法益的损坏,不逾越股东有限责任的边界,也非放纵股东背信行为。从司法成本与债权实现效率的角度观察,也应当赋予债权人在违法减资情形下对股东的直接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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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减资 债权人保护 股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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