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时往往不再向用户收取金钱费用,而是转为请求用户就大量个人信息的广泛商业性利用授予同意。这种“免费”服务的本质是“以个人信息支付”,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双务有偿合同关系,用户负有“授予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对待给付义务。在“以个人信息支付”模式下,用户同意不再是可撤回的单方同意,而是一项债权性许可。对信息主体同意作为债权性许可的实践予以承认,不仅有利于对作为消费者的信息主体的权益给予更全面的保护,亦将助推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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