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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免费+个别付费”: 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个新思维
引用本文:李依怡. “以个人信息支付”模式的法教义学展开[J].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37(2): 63-71. DOI: 10.13766/j.bhsk.1008-2204.2023.2104
作者姓名:李依怡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74批面上资助项目 (2023M74189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20&ZD192)
摘    要:

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时往往不再向用户收取金钱费用,而是转为请求用户就大量个人信息的广泛商业性利用授予同意。这种“免费”服务的本质是“以个人信息支付”,用户与平台之间成立双务有偿合同关系,用户负有“授予同意+提供个人信息”的对待给付义务。在“以个人信息支付”模式下,用户同意不再是可撤回的单方同意,而是一项债权性许可。对信息主体同意作为债权性许可的实践予以承认,不仅有利于对作为消费者的信息主体的权益给予更全面的保护,亦将助推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合同  对待给付  同意  债权性许可
收稿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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