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前几年,我国哲学界有些同志提出了事物“一分为三”或“三分法”的命题,我也主张这一观点(见《“一分为三”新议》,《争鸣》1982年第3期),对此,有不少同志提出了批评意见。他们认为“一分为三”是从想象中推论出来的,“一分为三”的命题不能成立。经过反复思考,我认为“一分为三”(或“三分法”)的命题是能够成立的,而且对这一命题有进一步深入讨论的必要。本文仅对事物“一分为三”的类型再次加以说明,揭示“一分为三”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论证这一命题是完全符合唯物辩证法的。何谓事物?《列子·黄帝》中说:“凡有貌象声色者,皆物也。”现在,我们所说的事物是指物质的形成物、客体、对象、具有一定的质——本质特性的总和——的物体。用哲学上的语言来说,就是在人们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的物体。它不仅包括个体,而且包括群体,大至宏观宇宙,小至微观粒子。开始是“物”,后来扩展到“事”。因此,从广义上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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