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浅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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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四江.刑事自诉案件范围浅析[J].黑龙江社会科学,2008(2):182-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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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四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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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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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定范围刑事自诉案件的存在,能够充分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利益、弥补公诉权的不足、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实现诉讼效益。但我国刑事自诉案件范围的界定不合理、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界限模糊、范围过于宽泛,应该进行调整,即重新界定第一类自诉案件范围,具体规定第二类自诉案件范围,取消第三类自诉案件,建立被害人申请司法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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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自诉案件 司法机关 刑事诉讼法 |
文章编号: | 1007-4937(2008)02-0182-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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