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然法作用于制定法的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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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艳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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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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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然法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影响制定法:一是直接途径,二是间接途径。自然法通过直接途径作用于制定法,导致自然法促成制定法发展的同时,也促成了自身的萎缩。自然权利已成为自然法理论发挥推动社会进步动力的惟一通道,是沟通自然法与制定法的桥梁。自然权利以自然法为基础,通过表现为不服从的权利、反抗的权利和革命的权利而为抗拒制定法提供了理论基础,为法定权利提供了来源,为制定法完善权利保障提供了方向。如果缺乏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指引,社会将不得不承担并将继续承担由此对社会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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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然法 制定法 自然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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