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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转移权及其法律限制
引用本文:王鹏.论强制转移权及其法律限制[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4):642-649.
作者姓名:王鹏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摘    要:强制转移权的设定条款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也没有构建合理的权力制约机制。从内涵看,强制转移权是应急性警察行政权,强制转移行为是应急性行政强制行为。强制转移权的合法性依据不仅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还应包括《行政强制法》。为此,应重新解读《行政强制法》第3条第2款,将无法律依据的应急强制行为纳入其规制范围。在此基础上,应借鉴西方先进经验,并基于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相关法律制度:一方面,完善地方法律法规,明确强制转移权行使的前提和主体;另一方面,构建基于《行政强制法》的强制转移权执行机制,建立合理的执行程序和强制力"阶梯",从而实现对强制转移权的法律规制。

关 键 词:强制转移权  法律保留原则  《行政强制法》  强制力“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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