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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权利的哲学反思
引用本文:陆树程,崔昆. 关于自然权利的哲学反思[J]. 社会科学, 2007, 42(2): 129-138
作者姓名:陆树程  崔昆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科学系;苏州大学,江苏苏州,215021
摘    要: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但从传统事实与价值区分的“休谟问题”看,自然内在价值只属于“休谟问题”中的“事实”范畴,而自然权利属于“价值”范畴,它才是非人类中心论体系中最核心的概念。另一方面,某主体是否会出现道德权利问题的充分且必要条件在于它是否存在于一定伦理关系中,而进入伦理关系的根本资格在于此主体具有内在价值。自然内在价值的存在表明自然物具有这样的资格,因此,自然权利是成立的。从“自然内在价值”这个“事实”、“是”,以一定中介或条件,能够推导出“自然权利”这个“价值”、“应当”。确认自然权利概念,应该并能够成为人类的共识,这对我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关 键 词:自然内在价值  自然权利  非人类中心论  人类共识
文章编号:0257-5833(2007)02-0129-10
修稿时间:2006-12-02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Nature's Right
Lu Shucheng,Cui Kun.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s on the Nature's Right[J].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2007, 42(2): 129-138
Authors:Lu Shucheng  Cui Ku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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