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船舶污染综合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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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崔凤,徐伟力.试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船舶污染综合管辖权[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1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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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崔凤 徐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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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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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防止和控制船舶污染海洋管辖权的国际立法经历了一个从传统的单一船旗国管辖到综合的船旗国、沿海国和港口国管辖的发展过程。综合管辖制度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到了全面体现。《公约》创设了一种综合管辖权制度,通过这种管辖权,所有国家在IMO最高立法权下对处理海洋安全和防止污染问题都将发挥自己的角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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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船舶污染管辖权 船舶污染综合管辖权 |
文章编号: | 1672-335X(2007)01-0013-04 |
修稿时间: | 2006年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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