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立法的新发展与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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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秀棋.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立法的新发展与启示[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1):137-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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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秀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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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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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CFX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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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建立高标准的航空旅客保护机制,加拿大《航空旅客保护条例》从沟通、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拒载、停机坪延误等方面为承运人设定了严格义务,并通过设定给予旅客待遇标准和最低赔偿标准来确保旅客获得明确、一致的权利保护。《航空旅客保护条例》对承运人义务类别的精细设定体现出强化旅客权益保护的立法趋势,然而,对国际航班延误的索赔规定涉嫌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排他适用性。中国航空旅客权益保护立法应批判地借鉴《航空旅客保护条例》的经验,一方面,应避免对国际航班适用航班延误赔偿责任违反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完善承运人的告知义务、细化免责事由、明确国内航班延误情形下的赔偿责任等措施来提高航空旅客的权益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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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航空旅客保护条例》 旅客权益保护 航班延误 航班拒载 承运人责任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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