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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度借鉴
引用本文:高建勋,高明俊.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制度借鉴[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6):136-141.
作者姓名:高建勋  高明俊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摘    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对环境和人类危害极大,在国际层面主要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对其进行规制。中国作为公约的缔约国,存在POPs管理法律体系不完善、POPs排放标准制度不健全、污染损害追责赔偿制度缺位等不足。比较而言,发达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POPs减排制度,取得了较好效果。为此,需要探寻中国履约减排的法律制度缺陷的原因,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制度实践的优点,以便建立和健全履约协调减排机制、POPs排放标准制度和POPs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等,这既是对《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践约行为,也可为中国日益严重的持久性有机物污染的治理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 键 词:《斯德哥尔摩公约》    中国    POPs    协调减排    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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