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地理考辨三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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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明初.《诗经》地理考辨三则[J].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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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明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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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河洲《周南·关雎》“在河之洲”,《毛诗》传、笺“河”字元说.朱熹《诗集传》:“河,北方流水之通名.”实误.西汉以前,“河”仅为黄河之专名,不作通名用.“黄河”两字始见于《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封爵之誓曰;‘使黄河如带,泰山若厉,国以永存,爱及苗裔.’”王念孙《读书杂志·汉书第二》谓史表本无“黄”字,此“黄”字亦为后人所加,“不知西汉之前,无谓河为黄河者.”故“河”由专名变为河道之通名,最早也当在西汉以后.虽如此,后世以“河“作为黄河之专名者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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