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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中立性
引用本文:谭义斌.论检察官的中立性[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63-68.
作者姓名:谭义斌
作者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长沙,410005
基金项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项目 
摘    要:检察官中立作为司法中立的应有之义,是在世界法冶文明基础上产生的,在一些国家法律和司法制度中都有体现,而且又是与客观义务联系在一起的.我国检察机关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应当具有检察官中立理念.但是制度的缺陷和研究的乏力,检察官中立未能在立法和司法中很好体现,由此造成检察官角色的模糊.为推进依法治国,确保司法公正,应当强化检察官中立性研究,破除认识误区,进而推动立法和司法,给它以应有的地位.

关 键 词:检察官  司法公正  中立  客观义务

On the Neutrality of the Prosecutor
TAN Yi-bin.On the Neutrality of the Prosecutor[J].Journal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 of Forestry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2009,3(3):63-68.
Authors:TAN Yi-b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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